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4月18日消息(记者蒙健)4月18日,记者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分局获悉,由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水果,海口美兰徐连灯水果摊等四家水果摊分别被予以立案处罚。


执法人员对涉事水果摊进行检查。

3月1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水果批发、零售商户进行检查。在对桂林洋农场水果交易区的海口美兰徐连灯水果摊检查时,该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各种水果正在销售,该经营场所右边墙面上张贴商品明码标价牌,标价牌上标明苹果、梨、香梨、火龙果等11种水果的当天价格,但木瓜、香瓜等2种水果未在商品明码标价牌上标价,在对应货架上也未发现标价牌。经该水果摊主确认,未对木瓜、香瓜等2种水果明码标价,所获违法所得11元。

执法人员对桂林洋农场水果交易区海口美兰张娜水果摊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各种水果正在销售,未在枇杷、樱桃等2种水果的商品明码标价牌上标价,在对应货架上也未发现标价牌。该摊主称,其当天分别购进14斤枇杷和5斤樱桃后均有分别进行销售,所获违法所得29.02元。


执法人员对涉事水果摊进行检查。

“为什么不按照相关规定对销售的山竹、龙眼明码标价?”执法人员随后分别对海口美兰王春炎水果摊、海口美兰王勇水果摊检查时发现,海口美兰王春炎水果摊销售的水果中,没有在山竹、龙眼等2种水果明码标价牌上标价,在对应货架上也未发现标价牌;而海口美兰王勇水果摊销售的山竹、青枣和猕猴桃3种水果未在商品明码标价牌上标价,在对应货架上也未发现标价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海口美兰徐连灯水果摊等上述4家水果摊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水果的经营行为,违反了我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法对海口美兰徐连灯水果摊没收违法所得11元;对海口美兰张娜水果摊没收违法所得29.02元;对海口美兰王春炎水果摊没收违法所得23.5元;对海口美兰王勇水果摊没收违法所得1.89元,并对上述4家水果摊予以责令改正,分别处罚款800元。